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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指南
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6-04-12 17:16 来源: 作者:
甘老字(2010)39号
各市州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各市州财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直各单位老干部(组织、人事、干部)处:
经研究决定,对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:
一、厅(局)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: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600元;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。
二、此次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
甘 肃省 财 政 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0年10月25日